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其他人不能强迫、指使、放纵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辆安全驾驶需要驾驶机动车辆。按此说法,同饮者假如明知驾驶员酒驾违法,还想方设法劝酒,就有“强迫”之嫌;如不劝阻其驾驶,则有“放纵”之嫌。
同样,假如酒店经营者明知驾驶员饮酒、醉酒,而不采取积极手段,劝阻其驾驶,亦有“放纵”之嫌。因此,从理论上讲,酒后开车,同饮者和酒店经营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。
应当说立法者也是考虑到了驾驶员是社会人的原因,才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。但,该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,仅仅规定“强迫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和机动车辆安全驾驶需要驾驶机动车辆,导致交通事故”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却没相应规定指使、放纵者的法律责任,不可以不说是一个不够周全的地方。